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文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魏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文有与被告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志强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文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因急需资金,从被告处借得21000元,并于2019年4月15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此欠款,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魏志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魏志强急需资金为其父亲看病,便从原告处借得21000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未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其应该及时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等权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魏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邵文有2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杰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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