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骆云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梅。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海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