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郑锦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锦胜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锦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锦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郑锦胜的银行存款34296元及利息、执行费41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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