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龙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皖1302刑初3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龙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100897.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龙民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龙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龙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及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龙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龙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