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陈国艳、陈训江、李开梅: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保全人陈国艳与被保全人陈训江、李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小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