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城西区(壹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617419176。
法定代表人:涂建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轩,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