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有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陈定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蒋有松与陈定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325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土地、证券、车辆、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其人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