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贵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常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刘吉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常生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贵金与被告常生华、刘吉福、常生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徐贵金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账目未算清为由,现原告徐贵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贵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徐贵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