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乐兴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申请执行人:王泽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黎贵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保康县歇马镇沮源村*组,现住保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兴保、王泽菊与被执行人黎贵武物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黎贵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乐兴保、王泽菊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鄂0626民初2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