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曲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曲某与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硅业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丹东市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8日作出振劳人仲字(2019)第135号仲裁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硅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曲某5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155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0500元,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终止。因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硅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曲某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硅业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公司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陶占华 执 行 员 鄂 斌 人民陪审员 华玉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撄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