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定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张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新疆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昆仑路馨苑小区23号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邦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定成、张定明与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告诉称 张定成、张定明诉称,原告张定明于2018年8月21日同被告签订了《额尔齐斯河第十师(城市剩余段、三干渠首段、总干渠枢纽防洪工程)防洪工程一标段劳务班组劳务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张定明)承包协议约定工程的阻滑墙砼、砼面板劳务,上下阻滑墙单价每平方米175元,砼面板单价每平方米37元。协议签订后,二原告立即组织劳务人员进驻工地,在二原告的指挥下从事工程劳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张定成与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所用抽水设备由二原告购买,费用由被告承担,抽水人工费用按每天250元计算。工程进行到11月初,由于天气变冷无法施工,准备第二年继续施工,但到第二年开春,由于劳务价格下浮,被告重新找人继续施工,单方终止双方的协议,造成二原告巨大的损失。被告也曾表示进行适当补偿,但经多次谈判未果。经二原告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鉴定:该工程总造价为707,443.05元,被告已付401,285.5元,余款306,157.55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决。1.由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劳务费306,157.55元;2.由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492.60元(利息计算以306157.55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及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10,000元;1项-3项合计340,650.15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案涉工程《额尔齐斯河第十师(城市剩余段、三干渠首段、总干渠枢纽防洪工程)防洪工程一标段劳务班组劳务协议》属于新疆农十师项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