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之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高德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之军与被执行人高德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8日、4月19日、5月19日、6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