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发国,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袁东英,女,身份证号码:不详,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新城区。
被告:武正东,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曹发国与被告袁东英、武正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曹发国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发国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发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曹发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