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柯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孙清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江春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柯壹与被申请人孙清源、江春华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柯壹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清源、江春华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柯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孙清源、江春华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正浩
书 记 员 董婷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