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申请执行人:都业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被执行人:雷凤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被执行人:杨振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翠霞、都业川与被执行人雷凤先、杨振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