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丽,女,汉族,1986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郭盛磊,男,汉族,1981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丽与被告郭盛磊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8:30开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按照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向原告通过法院专递邮件EMS邮寄开庭传票,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退回邮件,快递面单上显示“6.19、6.20、6.21”“电话打不通,打听不到人”,随后,本院多次通过0373-7066019拨打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均无法接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书面告知本院变更送达地址,故本院按照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依法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程序合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原告郭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会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