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仁,男,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退休干部,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代理人:王鹏举,男,鸡西市工商银行科员,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立仁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立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王立仁已预缴),减半收取1450元,由王立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满江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珂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