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672477346K(1-1)。

负责人:江耕平,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崔国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崔国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02执22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48705.4元、利息及罚息61149.66元,合计109855.06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月6日,往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顺延另计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21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5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再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希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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