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老鸦陈办事处北。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72265.25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972265.25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72265.2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燕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信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