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涛伟。 被告:陕西时代同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永乐。 被告:薛超。
审理经过
原告穆涛伟与被告陕西时代同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穆涛伟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时代同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涛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8元,由原告穆涛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玉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