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胜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化县东坪镇资江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意,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邓爱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化县马路镇振兴街*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熊胜民与被执行人邓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爱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胜民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熊胜民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爱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4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邓爱云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对其银行卡余额和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以及扣划,于2021年4月2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邓爱云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爱云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同意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5000元,已执行到位19399.52元,尚有175600.48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谌 兴 审 判 员 黄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陈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