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李亚弟,男,****年**月**日出生,黎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0271刑初131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亚弟刑事财产刑部分,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亚弟应缴纳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吴集著150元、追缴违法所得175元上缴国库。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立 审判员 李斯宇 审判员 李 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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