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戴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方建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戴建中与被告方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建中、方建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方建人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被告方建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18年12月15日,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剩余20000元经催要未及时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方建人辩称,收到原告转账的30000元属实,但该笔款项实际系原告代母亲吴敏华转账。母亲生前曾打算去世后与答辩人父亲合葬于新安江,该30000元系用于为答辩人父亲迁坟及购买新双穴墓地,后因原告反对,此事作罢。因其中20000元用于答辩人父亲迁坟及购买单穴墓地,母亲去世前说过另外10000元就算是给重孙的红包,该30000元都不用还的。为不影响兄弟之间的关系,答辩人将该10000元红包返还母亲。因当时母亲的钱均由原告保管,故向原告转账10000元用于归还母亲借款。另外20000元系母亲为答辩人父亲迁坟支出的费用,系母亲的心意,故未偿还。答辩人并未向原告借款,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戴建中与被告方建人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关系,其母吴敏华于2019年4月6日去世。2015年11月20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117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30000元。2018年12月15日,被告通过支付宝方式向原告转账10000元,并备注方建人还借款。另查,原告上述账户内30000元款项来源于2015年11月16日ATM存款。吴敏华尾号为2706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5年11月16日取现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该笔款项实际系原告代母亲向其转账。因双方存在同母异父的兄弟关系,被告对收到的款项作出合理说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戴建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戴建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晓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孙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