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丁沟乡梁庄村姚坪社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甘肃运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石泉乡中坪村窑巴社。 被告:程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石泉乡中坪村窑巴社。
审理经过
原告姚朋斌与被告程仁、程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住址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朋斌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朋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姚朋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云萍 书记员 蔺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