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蔺新江,男,1969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被告:盛俊芳,男,1970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审理经过
原告蔺新江与被告盛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新江、被告盛俊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380元(7000元×0.01×34个月);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780元【(7000元×0.01×54个月(2016年8月24日-2021年2月24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1分。该借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盛俊芳承认原告蔺新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盛俊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蔺新江借款7000元;
二、被告盛俊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蔺新江利息3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盛俊芳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