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开发区铭冉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长安街88号皖北五金机电物流园3#商办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0MA2NWB4U7L。
经营者:马杰。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李加全家电维修部,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解放中路148号2幢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2MA2R7CBL8H。
经营者:李加全。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开发区铭冉家用电器经营部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李加全家电维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开发区铭冉家用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