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博湖县厚德木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法定代表人:尹继华。
被执行人: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李海迎。
审理经过 博湖县厚德木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新28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博湖县厚德木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若羌玖鑫硅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21年6月27日,我院强制执行到位标的共计72,631.63元。2021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博湖县厚德木艺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824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