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海外方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9组团D9-1栋7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JLQBXW。

法定代表人:杜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沥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84589。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00411171。

被告: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陈吕路21号A幢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KJH59H。

法定代表人:黄凯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海外方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海外旅游公司)与被告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际旅游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海外旅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沥莺、高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国际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贵州海外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团队接待费用52,65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199元(以52,65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213元,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2,986元,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贵州海外旅游公司诉称,原告主要从事旅游服务业务,被告吴泰清与被告南京国际旅游公司系挂靠关系,因被告吴泰清长期以被告南京国际旅游公司的名义组织游客来到贵州旅游,特委托原告作为地接社进行接待,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接待费用由双方签订《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地接计划》及《单团核算表》据实进行结算。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7日,原告为被告接待了一个散团,其中包括了15个大人和4个小孩,依约完成了被告委托的接待事项,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团队接待费用共计54,652元,被告在支付了2,000元后,尾款52,652元至今未付,但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南京国际旅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原、被告共同签订的《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地接计划》计划价格为50,514元,其中包括了15位大人及4位小孩的名单。原告2019年7月21日出具的《单团核算单》确定的价格为54,652元,并附有相应的凭证佐证其费用的组成。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

原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凯凯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确认了2019年7月21日出团的《单团核算单》确定的价格为54,652元,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关于2019年贵州海外方舟国旅的清款计划》,计划从2020年12月15日起直到2021年3月15日期间,每月清款2,000元,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10月15日止结清剩余的48,652元,并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给予原告2,000元,作为该款项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所举书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签订了旅游地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地接计划》、《单团核算表》、《关于2019年贵州海外方舟国旅的清款计划》及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确认了原告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同时确认了被告尚欠原告团队接待费52,652元,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团队接待费52,652元。被告延迟支付款项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应当以52,652元为基数,从原告接团时的2019年7月21日至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为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海外方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团队接待费用人民币52,65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2,652元为基数,2019年7月21日至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被告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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