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黎某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梁某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黎某文与被执行人梁某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桂1227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1)支付小孩抚养费126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4000元,对于余下的86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底前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对于余下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到2021年6月底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7)桂1227民初960号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梁某鲜支付小孩黎梦香、黎祖建从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抚养费126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元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