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市万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彩北村。
经营者:马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黎、刘洋,系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燕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
法定代表人:孟广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俊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万力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燕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俊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市万力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本溪市万力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1元,减半收取计5870.50元,由原告本溪市万力建筑器材租赁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