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廖明爱,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彭杰,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廖明爱、彭杰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湘082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明爱、彭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廖明爱缴纳罚金2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同时被执行人彭杰缴纳罚金15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400元;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后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2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廖明爱、彭杰有少量存款,本院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

2、2021年5月18日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两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22日在保险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收益性保险。

4、2021年5月17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廖明爱、彭杰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本案自立案后执行人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廖明爱、彭杰,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21日调查被执行人廖明爱、彭杰所在基层组织,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即被执行人廖明爱缴纳罚金2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同时被执行人彭杰缴纳罚金15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400元;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执行到位559.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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