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住湖北省监利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21MA6HCJM6X7。
经营者:陈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琼诉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琼诉请:1、判令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立即支付货款1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5月27日,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经营者陈兴平因经营门窗,多次在原告李琼处赊购货物,后经双方结算,陈兴平共欠原告李琼货款2500元,同日,陈兴平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李琼收执。2021年2月5日,陈兴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李琼货款1000元,余款1500至今拖延未付。
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李琼提供的欠条、微信记录和本案庭审记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经营者陈兴平在原告李琼处赊购货物,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李琼收执。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至今尚欠原告李琼货款1500元未予给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李琼要求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支付货款1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于判决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琼货款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开阳县慧平装潢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