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二道区纳八方物资经销处。 经营者:任丽华。 被告: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二道区纳八方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二道区纳八方物资经销处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二道区纳八方物资经销处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 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