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天业龙奥天街3号4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365829XN。
法定代表人:曾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王青锋,均系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司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司洪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7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本金27013174.19元,违约金及利息2847373.35元,其中:1、《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沃特住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股东关于认购发行股份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关于认购发行股份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等文件项下约定的应收债权余额为人民币19306694.85元,该应收债权中包含山东太阳宏河纸业有限公司扣款33.5万元、新疆华信汇科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扣款0.4484万元及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扣款0.0722万元,该三笔扣款原告同意承担。扣减扣款后应收债权佥额为18966488.85元(以下简称“应收债权”),违约金1259322.10元。2、被告尚欠原告往来债务本金人民币8175685.34元,利息1588051.25元,其中:(1)原告往来款610万元(其中阳信县京东商数中心住来款150万元,山东齐鲁华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往来款460万元);就该债权本金按照年化7.5%借款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4月14日,利息合计1434004.17元。(2)2019年8月16日,原告、被告和被告的债权人唐衍贵签订《偿还借款说明》,原告代被告偿还唐衍贵140万元债务;就该债权本金按照年化7.5%借款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4月14日,利息合计52583.33元。(3)2018年12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款单,被告已偿还224314.66元,余75685.34元借款本金未还。(4)原告往来款60万元(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往来款);就该债权本金按照年化6.53%借款利率计算,載至2020年4月14日,利息合计101463.75元。3、经原告核实,原告经营过程中归属被告的奖励项目有太阳纸业老挝项目回款200万,嘉诚项目回款95万,按照5%进行奖励,奖励14.75万,扣除报销费用1.85万,应奖励12.9万元,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本金中扣减。二、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合计2847373.35元,原告同意仅收取截至到2019年12月31日的应收债权对应的违约金861025.83元,剩余违约金和利息全部予以免除;但如因被告未能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约定内容,前述违约金和利息不予免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违约金和利息,同时承担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实际偿清之日违约金和利息。三、被告同意通过减资方式抵顶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项,即被告将其持有原告19189170股股票以1.098元/股的价格减资,减资对价为21069708.66元;被告同意将减资对价全部抵顶欠原告的应付款项,其中:1、偿还被告欠原告债务本金8175685.34元;2、偿付截至到2019年12月31日的应收债权对应的违的金861025.83元;3、偿付《关于认购发行股份的协议书》、《料充协议》等文件项下12032997.49元的应收债权。
4、被告股票减资对价抵顶后应收债权本金余6804491.36元(以下简称“剩余债权本金”)未偿还。在剩余债权本金以及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和保全费未收回的情况下,原告仍为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应收债权的权利人,被告继续负责对应收债权进行清收,原告依法为被告出具相关文件,配合被告对应收债权的催收工作。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以清收回款或自有资金偿还完毕剩余债权本金及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费、保全费或执行费等。如清收回款多于剩余债权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或执行费的,原告于收款后两日内将差额返还被告,被告应同时出具相应收款凭据,如还有剩余未收回应收债权,则自被告偿还完毕剩余债权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或执行费之日起3日内,原告将剩余未收回应收债权转让给被告,被告为该债权的债权人,收回款项由被告享有。被告清收过程中原告应依法予以配合。四、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签订生效,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持有原告19189170股股票即抵偿给原告;被告应全面配合原告完成以19189170股股票减资及抵债等相关手续。如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因或其他非被告原因造成无法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完成的;则原、被告一致意通过强制执行司法扣划或其他合法方式执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2、如被告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原告有权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全权委托【高东燕】代表其出席原告股东大会,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告抵顶债权以及履行本协议事项投同意票。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五、本协议签订后、且被告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全部责任和义务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就《关于认购发行股价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的应收债权及本协议约定的往来债务事项已处理完毕,再无纠纷,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六、案件受理费95185元,由被告司洪亮承担。
审理经过 因司洪亮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司洪亮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司洪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1月28日、3月24日、5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司洪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司洪亮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2600.30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30日,本院通过政务辅助平台依法查询了司洪亮在济南市××户籍、人××、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冻结司洪亮公积金账户,并划拨其公积金账户余额96500元,该款项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到期需续行冻结的,于上述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2021年2月3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房产及××城区××路××楼××房产依然在司洪亮名下,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因上述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且本案无抵押权,故本院无法处置。需续行查封的,于上述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4、2021年6月1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本院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司洪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司洪亮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司洪亮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司洪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史 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