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首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军,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杨东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系被告石良的妻子。

被告:高百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首国与被告石良、杨东风、高百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首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军,被告石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东风、高百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首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石良、杨东风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高百杨对上述第1项诉求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20日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用于太湖云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第三被告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一年多,但三被告一直没有按约还款。仅支付了部分借款本息,对涉案的剩余借款本息一直未支付。原告认为,三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石良辩称,尚欠借款本金5万元;2019年的利息已经支付至当年8月份。目前,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时间。

杨东风、高百杨收到本院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既未到庭应诉、作出答辩、参加庭审,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郭首国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2、第一、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第三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三被告的主体身份;

3、借条原件、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及相关约定。

经质证,石良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这些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本案定案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0日,被告石良、杨东风夫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石良、杨东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郭首国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用于太湖云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限期三个月内∕此据∕借款人签字:石良、杨东风∕2019.2.20∕被告高百杨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该条据上签字担保,并承诺“此款到期未还由我本人高百杨负责还清”。

逾期后,被告石良仅偿还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定案的证据,足能认定原告与被告石良、杨东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石良、杨东风交付借款后,被告石良、杨东风仅偿还借款5万元,对下余本金,经原告催讨,被告石良、杨东风一直拖欠至今,其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东风、高百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关于借款本金。本案所涉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有被告石良、杨东风出具的借条、当事人当庭所作的陈述、被告石良自认等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原告主张被告石良、杨东风偿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50000元的利息。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故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15.4%。因此,原告诉请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宜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被告石良、杨东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时,双方业已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高百杨作为该款的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意,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故该借款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上述借款逾期后六个月内,原告自称、被告石良亦证明原告已经要求被告高百杨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高百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良、杨东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郭首国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支付利息);

二、被告高百杨对上列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由被告石良、杨东风负担,被告高百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