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安市新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15W。 法定代表人:徐文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演枨,系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莉,系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4(1-1)。 法定代表人: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儒春,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峻仑,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 被告:莫名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0B。 负责人:马永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文,系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安市新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莫名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2021年3月10日,原告高安市新瑞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安市新瑞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高安市新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禤佰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蓝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