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安东,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卜凡飞,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安东与被告卜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凡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安东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现金30000元人民币(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按月息2分计算共计利息13800元)逾期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4日,被告因家庭生活急需现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人民币,月息2分。口头约定此借款原告随要被告随还。但当原告缺钱向被告催要时,被告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应当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久拖不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特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卜凡飞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卜凡飞因家庭生活需要资金周转,于2019年1月24日向原告何安东借款30000元,原告何安东将借款30000元交付被告卜凡飞,被告卜凡飞向原告何安东出具借条、收条,具体内容为“借条今有石梁河袁湖村卜凡飞借何安东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月息2%借款人:卜凡飞320722198910××××借款日期:2019年1月24日”、“收条今收到何安东现金30000元整卜凡飞2019年1月24日320722198910××××”,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息,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引起借款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收条原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举证、质证、答辩的相关权利,本案中被告卜凡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的相关权利,本院可依法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因民法典实施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本案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故应当适用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卜凡飞向原告何安东借款30000元,有原告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收条原件在卷佐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理应全面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借条原告何安东起诉要求被告卜凡飞按月息2分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对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卜凡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安东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安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被告卜凡飞负担(已由原告垫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96元。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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