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瑞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黄永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瑞莲与被告黄永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瑞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瑞莲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9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