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富羽,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雅安城投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333号附35号4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女。
被告:雅安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333号附35号4栋一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男。
被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一段1号(投资促进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男。
被告:雅安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333号附35号4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婷,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李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
第三人:边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明诉被告雅安城投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地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雅安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灵波、边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梁明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梁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计2,644元,由梁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定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