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南岳区朝光汽修厂,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衡山路8号。
经营者:李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朝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修理厂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被告:衡阳市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金月村。
法定代表人:刘安国。
被告:刘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南岳区朝光汽修厂与被告衡阳市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南岳区朝光汽修厂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南岳区朝光汽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南岳区朝光汽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元,由原告衡阳市南岳区朝光汽修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