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宝联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新联路25号金榜御景园A栋1单元12层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少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力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水井坑村一队7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丕玲,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宝联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力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6670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裁定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因其账户无余额未获实际扣划;本院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七辆机动车,因车辆未获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后,被执行人将30万元案款汇转到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现已获偿上述款项。此外,本院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福文 书 记 员 赖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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