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郝永祥,同仁县城管局,住黄南州同仁县。 被告:郝福,住黄南州同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永祥与被告郝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郝永祥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永祥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永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69元,由原告郝永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世 辉 人民陪审员  当 增 加 人民陪审员  洽  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扎西周措 书 记 员   才 藏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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