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C2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玉荣,董事长。
被告:武汉鑫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3栋20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黄超。
审理经过在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 科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