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人:刘集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白云公馆,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赵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至信一路恒丰科技园虞城恒通粮油有限公司,身份证号34128119840205244X。
被申请人:夏小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至信一路恒丰科技园虞城恒通粮油有限公司,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申请人刘集中与被申请人赵漫、夏小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集中于2021年0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漫、夏小户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作为申请人刘集中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赵漫、夏小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期限为365天;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刘集中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审判员 宋立新
[院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