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庆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勇,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上海德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西路11号18幢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41063145。
法定代表人:张龙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邦柱,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华,男,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杨庆国与被告上海德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报医药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庆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庆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