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文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于某某诉称,于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嘉善县XXX街道XXX幢XXX单元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因未归还系争房屋贷款被农业银行起诉,故双方的离婚诉讼对系争房屋未作分割处理。后系争房屋被司法拍卖得款156万元,扣除执行款项674,479.01元,剩余拍卖所得款项885,520.99元。双方对剩余拍卖所得款项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于某某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李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户籍地在山东省平邑县XXX镇XXX村XXX号,但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颐谷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李某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XXX路XXX弄XXX号XXX室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李某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