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0UP8K。

法定代表人:许晨,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被执行人:鄢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抚州市。

审理经过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可、鄢红、张小平、李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执行工作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民中国银行62×××19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民中国银行62×××19账户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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