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国治,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梁燕,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蒙文斌,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国治与被告蒙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国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梁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文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国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蒙文斌向韦国治支付劳务费56748元及利息(利息以56748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蒙文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蒙文斌因承接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工程,雇请韦国治带领的班组从事木工工作,同年7月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蒙文斌尚欠韦国治劳务费56748元,蒙文斌于2020年1月17日向韦国治出具欠条。后经韦国治多次追索,蒙文斌承诺于2020年12月结清,但到期后蒙文斌仍不支付。为此,韦国治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蒙文斌没有答辩以及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蒙文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蒙文斌承接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工程,并雇请韦国治带领的班组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1月17日,蒙文斌与韦国治进行结算,并由蒙文斌向韦国治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其尚欠韦国治劳务费共计56748元。之后,蒙文斌并未及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2020年8月13日,蒙文斌再次在上述欠条中签字确认上述欠款,并承诺于2020年12月结清上述款项。上述期限届满后,蒙文斌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为此,韦国治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韦国治与蒙文斌口头达成的劳务合同及结算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蒙文斌未履行给付全部劳务费的义务,并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韦国治提出要求蒙文斌向其给付尚欠的劳务费56,74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蒙文斌逾期给付劳务费在客观上会导致韦国治的利息损失,故韦国治主张逾期给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损失,本院确认如下:以56,748元为基数,参照2020年1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蒙文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蒙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国治一次性给付尚欠的劳务费56,748元及利息(利息以56,748元为基数,参照2020年1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韦国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88元,两项合计1,197元,由被告蒙文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志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