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健,男,****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北屯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新疆北屯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青松,被告人周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周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H7××××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新疆北屯市林荫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林荫街与彩玉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健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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