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昌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宽书,执业证号:3240913210016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有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武胜,执业证号:32409081200020。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昌达因与被上诉人龙有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袁昌达。